(2012)嘉善刑初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戈建康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建康
案由
假冒注册商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嘉善刑初字第11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戈建康。因本案于2011年9月30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盛方。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1)5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戈建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2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本案延期审理二次。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莉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戈建康及其辩护人、被害人上海丽婴房婴童用品有限公司、浙江轩昊服饰有限公司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底,被告人戈建康在未经“LESENPHANTS”品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根据王兴元(另案处理)的要求,为其定制加工两种款式的“LESENPHANTS”品牌童装羽绒服。2011年9月中旬,被告人戈建康利用杭州宏利制衣有限公司委托其加工“IHAPPY”羽绒服之便,在未经“IHAPPY”品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利用剩余布料私自加工生产“IHAPPY”品牌的羽绒服准备自行销售。2011年9月28日,嘉善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嘉善县公安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嘉善县惠民街道通兴路220号嘉善康益制衣厂进行检查,在该厂的生产车间、后道车间及仓库共查获标有“LESENPHANTS”商标的童装羽绒服1796件(生产价格120511.6元)、标有“IHAPPY”商标的长款羽绒服417件(生产价格40974.42元)、短款羽绒服55件(生产价格4180.55元),全部涉案假冒注册商标羽绒服的总生产价格为165666.57元。另查明,被告人戈建康在被动归案后如实向公安机关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戈建康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商标注册证,商标使用授权书,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鉴定报告,扣押物品清单,证据提取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情况说明,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戈建康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戈建康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戈建康以营利为目的,假冒两种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165666.57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戈建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戈建康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适用缓刑。被告人戈建康回到社区后,应当接受社区矫正,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辩护人提出的合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戈建康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羽绒服共计2268件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金哲玺人民陪审员 吴善良人民陪审员 章小珍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俞洁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