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76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宁波小港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小港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商外初字第176号原告:宁波小港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17590-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宏源路115号。法定代表人:周龙山。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30681000079436)。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728号。法定代表人:郦国敏。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小港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小港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小港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小港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14元,减半收取1657元,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7元,由原告宁波小港华润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智杨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