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曲民初字第25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马某与冯某甲、冯某乙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曲民初字第258号原告马某,2012年6月18日死亡。委托代理人程勇,河北正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某甲,成人,农民。被告冯某乙,成人,农民。被告冯某丙,成人,农民,被告冯某丁,成人,农民,被告冯某戊,成人,农民,本院在审理马某与冯某甲、冯某乙、冯某丙、冯某丁、冯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80元,由五被告负担。审判长 王 靖审判员 王剑珑陪审员 张聪敏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光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