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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襄民初字第102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襄民初字第1024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18日生。委托代理人:王丹,襄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黄某某,男,汉族,1982年8月12日生。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某于2012年7月31日以其双方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素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任晓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