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衡桃东民二初字第28-1号原告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福长,总经理。被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原告衡水桥闸工程橡胶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湖北长江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300000元的冻结。审判员 曹胜顺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周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