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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一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彭克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彭克贤,梁丽华,李昌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北民一终字第3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四川南路格林云天大厦附A-7楼701、702号。负责人陆东毅,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冬燕,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员工。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克贤,男,198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丽华,女,1985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原审被告李昌辉,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廉江市。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克贤、梁丽华及原审被告李昌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2011)海民初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其与被上诉人彭克贤、梁丽华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2年6月26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海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1342元,减半收取671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文庆强审判员  陈 峰审判员  万德荣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焕美附:本裁定书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