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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蓟民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杨某1与杨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蓟民初字第2414号原告杨某1(120225197202222777),男,197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被告杨某2(120225195312102777),男,1953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第三人杨某3(120225194811252775),男,194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第三人杨某4(12022519630222277X),男,1963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第三人杨某5(120225195711222768),女,195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1诉被告杨某2及第三人杨某3、杨某4、杨某5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吴玉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