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台仙执民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童锡琪与陈建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锡琪,陈建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台仙执民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童锡琪。被执行人陈建才。申请执行人童锡琪为与被执行人陈建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4月12日作出(2012)台仙商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陈建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超导下日内归还原告童锡琪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其中2007年8月13日借款本金20000无的利息从2008年8月14日开始计算,2008年5月3日借款本金20000元的利息从2009年5月4日开始计算,月利率均按1%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因被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而于2012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在金融系统进行查询,查无存款,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案件,被执行人妻子的工资已在另案予以冻结,本案参与分配,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台仙执民第52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慧玲审 判 员 张建军审 判 员 徐明高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朱微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