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民一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李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民一初字第00455号原告:李某甲,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虎,太和县双浮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乙,农民。被告:李某丙,农民,系被告李某乙之父。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诉被告李某乙、李某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曹云龙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范华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