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正民初字第50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剡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剡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正民初字第508号原告剡某某,女。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剡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剡某某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剡某某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冯国柱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