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虎民初字第149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江苏铭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维修服务分公司、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铭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维修服务分公司,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虎民初字第1493号原告江苏铭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御风路2号。法定代表人徐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瞿睿,江苏盛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维修服务分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塔园路369号。负责人江斌忠。被告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住所地苏州市乌鹊桥弄60号。法定代表人江斌忠。委托代理人(两被告共同委托)马振华、朱勇,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苏铭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维修服务分公司、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9月1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沈文春独任审判,于2011年10月17日、2012年3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5月11日、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铭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瞿睿,被告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维修服务分公司、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苏铭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6月26日8时许,原告接到市场保安的电话称,市场内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吉利汽车销售服务分公司自建的隔墙板发生倒塌,将原告停靠的苏E177**丰田车砸坏。原告董事长赶到公司后看到,车辆已被四块墙板完全覆盖,车辆受损严重,即报警,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也到现场勘察。经初步估损,车辆维修及检测需222267元,但丰田特约维修站表示,因车辆发生非产品质量所造成的损坏,影响车辆的性能、安全性和使用寿命,丰田公司不予进行任何保修。经查,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吉利汽车销售服务分公司更名为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维修服务分公司。因被告的原因已造成原告巨大经济损失,在汽车市场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三次协商,但终因差距较大而无结果。为维护原告的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修理费用、检测费用、贬损费共计246680元,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维修服务分公司、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辩称,1、原告的诉请没有法律依据,原告自己存有过错,该事故是台风所致墙板倒塌,且市场通道内是禁止停车的,故原告应承担责任;2、原告的车辆在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进行勘察,只是一些刮伤,不存在其他损害,评估下来修理费用只有2000元左右,事后双方进行协商,但原告提出的要求没有依据,我方认为原告的赔偿数额过高;3、原告要求的安全检测没有法律依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26日8时许,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吉利汽车销售服务分公司自建的墙体发生倒塌,砸在原告公司的苏E177**丰田车上,车辆被墙板完全覆盖,致车辆受损。后原告即将此车送至苏州汇凯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造成的损失进行估价,其中整车喷漆15000元,整车彩条及行李架材料10918元,人工费4000元,天窗更换材料费24349元,人工费4500元,车身校正、拆装10000元,辅料3500元,整车安全性能检测150000元,合计222267元。被告对此估价有异议,原告申请法院对车辆的维修价格进行鉴证,2012年2月20日,本院委托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苏E177**丰田车的修复费用进行鉴证,鉴证的价格为52000元。另查明,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吉利汽车销售服务分公司更名为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维修服务分公司,是被告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情况说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苏州汇凯丰田估算单、现场照片、调查笔录、鉴定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司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司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本案中,被告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维修服务分公司自建的墙体发生倒塌,砸在原告公司的苏E177**丰田车上,车辆被墙板完全覆盖,致车辆受损,原告没有过错,责任在于被告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维修服务分公司,故应由被告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维修服务分公司赔偿原告江苏铭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损失52000元。由于被告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维修服务分公司是被告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的分公司,故赔偿责任由被告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承担。原告主张的车辆贬损费因无相关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汽车检测检测费150000元,因并非必需,故也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维修服务分公司赔偿原告江苏铭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5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江苏铭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告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在被告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维修服务分公司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驳回原告江苏铭顺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告苏州市汽车工业贸易总公司承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园区支行,帐号:321-550101040009599,解款部门:207401021(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沈宇亮审 判 员 沈文春人民陪审员 季秋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