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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执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李原有、迟艳梅、李佳凝、董会英、迟忠发、迟艳秋、迟艳芬与吉林市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省道五桦线北大湖至桦甸项目管理办公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原有,迟艳梅,李佳凝,董会英,迟忠发,迟艳秋,迟艳芬,吉林市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省道五桦线北大湖至桦甸项目管理办公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永民执字第302号申请执行人:李原有,男,汉族,干部,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迟艳梅,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李佳凝,女,汉族,学生,住吉林省吉林市。申请执行人:董会英,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申请执行人:迟忠发,男,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申请执行人:迟艳秋,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申请执行人:迟艳芬,女,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磐石市。被执行人:吉林市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省道五桦线北大湖至桦甸项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理人:赵巍,主任。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法定代表人:石洪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原有、迟艳梅、李佳凝、董会英、迟忠发、迟艳秋、迟艳芬与被执行人吉林市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省道五桦线北大湖至桦甸项目管理办公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吉林市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省道五桦线北大湖至桦甸项目管理办公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吉中民一终字第252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焦桂香审判员  于洪军审判员  樊明鑫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