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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临潼民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郝某某诉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郝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潼民初字第01237号原告郝某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郝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郝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少文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 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