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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449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陕西盛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与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盛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497号原告陕西盛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雁翔路陆家寨北陆路东段8号。法定代表人石建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静,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友谊路295号。法定代表人任开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盛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省第八建筑工程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盛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盛和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6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纪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