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齐法执保字第69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炳柱与李家喜、李振兴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齐法执保字第697号申请人:王炳柱,男,汉族,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李家喜,男,住齐河县。被申请人:李振兴,男,住址同上。申请人王炳柱与被申请人李家喜、李振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王炳柱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兴的存款。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李振兴存入李家玉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齐河县支行的银行存款55000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