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长民初字第0370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4

案件名称

杜孟君与张双社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杜孟君;张双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03702号原告杜孟君。被告张双社。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孟君与被告张双社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孟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74元。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马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