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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驻法执字第104-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浙冮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易通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冮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市易通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原驻马店地区服装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驻法执字第104-2号申请执行人浙冮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文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驻马店市易通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原驻马店地区服装纺织品进出口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彦奇,该公司经理。关于浙冮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易通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0月26日作出的(2006)驻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浙冮亚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1年11月1日向驻马店市易通对外劳务合作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按照(2006)驻民二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但驻马店市易通对外劳务合作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驻马店市易通对外劳务合作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200万元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喜禄审判员  吕玉宝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谭清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