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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郝小乐与东海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楚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科建,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小乐,男。上诉人东海航空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郝小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海航空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海航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海航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东海航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李  凤  麟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伊婷婷(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五十六条【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