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94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郝小乐与东海航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终字第2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海航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楚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科建,北京市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小乐,男。上诉人东海航空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郝小乐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东海航空有限公司以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东海航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东海航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东海航空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琚 虹审判员 李 凤 麟审判员 庄 新 元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伊婷婷(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裁定范围】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五十六条【撤回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