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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刑初字第00546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张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莲刑初字第0054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2012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取保候审。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莲检刑诉(2012)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7月11日0时30分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陕AXXX**号黑色“奔驰”牌小型越野车沿本市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桥梓口时,被在此检查的交警莲湖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醇浓度为:94.22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查获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张某某口供及自述材料,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莲湖大队涉嫌酒后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西公交检验字(2012)0328号血醇检验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张某某指认涉案车辆陕AXXX**照片及该车信息登记,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证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坦白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为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依法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谢 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李新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