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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灞执字第0030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赵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030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甲(曾用名赵一严)。法定代理人朱某,系申请执行人之母,汉族,1977年1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赵某乙。申请执行人赵某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某乙给付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的抚养费6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乙将案件款交到本院,本院全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1594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5月至2012年4月的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刚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