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镜执字第801-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俞建新与唐荣、宋晓玲、陆伟、繁昌县龙泉石灰石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建新,唐荣,宋晓玲,陆伟,繁昌县龙泉石灰石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镜执字第801-2号申请执行人俞建新,男,1969年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唐荣,男,1975年6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宋晓玲,女,1976年9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陆伟,男,1968年3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繁昌县龙泉石灰石矿,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平铺镇。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镜民一字第007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陆伟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劲松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潘卓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