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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深圳市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与金鑫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57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劳初字第257号申请人深圳市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强宇,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建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金鑫,男。申请人深圳市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4月13日做出的深宝劳人仲大浪庭(案)字(2012)31号仲裁裁决,在本院受理后,申请人深圳市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3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民事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其关于撤销劳动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捷厨厨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丁    婷审 判 员 陈  雅  娟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慧贞(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