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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武侯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先明与陶伟、刘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明,陶伟,刘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杨先明,男,汉族,1954年3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金凤街28号附8号。被告陶伟,男,汉族,1985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雷家乡金竹村2组33号。被告刘桃,女,汉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雷家乡金竹村2组33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明与被告陶伟、刘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先明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对被告刘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先明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明撤回对被告刘桃的起诉。审 判 长  刘潺潺代理审判员  林志祥代理审判员  裴幼郡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文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