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武侯民初字第254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先明与陶伟、刘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先明,陶伟,刘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武侯民初字第2540号原告杨先明,男,汉族,1954年3月13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金凤街28号附8号。被告陶伟,男,汉族,1985年5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雷家乡金竹村2组33号。被告刘桃,女,汉族,1986年2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雷家乡金竹村2组33号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先明与被告陶伟、刘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先明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交了对被告刘桃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先明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先明撤回对被告刘桃的起诉。审 判 长 刘潺潺代理审判员 林志祥代理审判员 裴幼郡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邹文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