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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02刘云与王燕辉,黄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王燕辉,黄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36-1号原告刘云,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委托代理人吴勇勇,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辉,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黄依,住址湖北省孝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上列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明  升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人民陪审员 方  林  海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月莹(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