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36-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02刘云与王燕辉,黄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王燕辉,黄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36-1号原告刘云,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委托代理人吴勇勇,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辉,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黄依,住址湖北省孝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诉上列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 明 升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人民陪审员 方 林 海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月莹(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