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即商初字第118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青岛双丰制版有限公司与孙延科、青岛润星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双丰制版有限公司,孙延科,青岛润星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即商初字第1183号原告青岛双丰制版有限公司,地址:即墨市八里一工业园一园。法定代表人孙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福海,山东文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延科。被告青岛润星包装有限公司,地址:即墨市通济街道办事处兰岙路1040号。法定代表人周新艳,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双丰制版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延科、青岛润星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双丰制版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30日自愿向我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双丰制版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青岛双丰制版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刁振华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斐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