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方世杰与黄荣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世杰,黄荣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范商初字第392号原告:方世杰,男,1968年7月3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被告:黄荣鸣,男,195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世杰与被告黄荣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世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世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8元,减半收取计1379元,由原告方世杰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小玲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宓旭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