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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涉执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21)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江海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涉执字第7号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叶军利。被执行人江海霞,农民,。申请执行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执行人江海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5日作出(2010)涉民初字第6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自愿申请债权凭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涉县人民法院(2012)涉执字第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辉东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保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