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33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刘永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刘永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三初字第1331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新闻大厦。代表人张明辉。委托代理人董全绒,广东品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旭东,住址深圳市南山区。被告刘永轩,住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意(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