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宝民执字第0023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志斌与被执行人魏宝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宝民执字第00237号申请执行人张志斌,男,汉族,1970年4月17日生,无业,现住延安市。被执行人魏宝丽,女,汉族,1984年12月1日生,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张志斌申请执行魏宝丽离婚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1)宝民初字第16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2年6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2年6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宝丽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用。后申请人张志斌来法院要求撤销执行。经审查,申请人所递交的申请撤销执行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2)宝民执字第0023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安 强审 判 员 史建华代理审判员 张国强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凡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