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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郝锐锋与被上诉人郝艳芹因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锐锋,郝艳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锐锋。委托代理人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艳芹。委托代理人张惠芳。上诉人郝锐锋与被上诉人郝艳芹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存海审 判 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