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郝锐锋与被上诉人郝艳芹因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郝锐锋,郝艳芹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民一终字第5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锐锋。委托代理人布占元,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郝艳芹。委托代理人张惠芳。上诉人郝锐锋与被上诉人郝艳芹因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1)丛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存海审 判 员 张增民代理审判员 冯 雪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暘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