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江阳民特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8-01
案件名称
李深茂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李深茂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江阳民特字第8号申请人李深茂,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绵阳市,现住泸州市江阳区。申请人李深茂申请宣告黄成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查明:黄成军,女,195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黄成军因患精神分裂症多年未治愈,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要求宣告其母黄成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2年7月26日经泸州科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成军自1999年起因患精神分裂症在泸州市精神病医院多次住院治疗,目前表情呆滞,不停自言自语,问名字、年龄均不作回答,对季节、月份均不知道,辨认和识别能力丧失。结论为:黄成军系慢性精神分裂症,目前已有衰退表现,辨认和识别能力丧失,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黄成军自1999年出现精神异常,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并多次在泸州市精神病医院住院治疗未愈,现已有衰退表现,且丧失辨认和识别能力。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黄成军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李深茂与被申请人黄成军系母子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黄成军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李深茂为黄成军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茜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