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226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殷光京与李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安民初字第2260号原告殷光京,居民。委托代理人王铸,山东恒安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嘉兴,居民。委托代理人郑永华,潍坊市坊子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殷光京与被告李嘉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光京的委托代理人王铸,被告李嘉兴及其委托代理人郑永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殷光京诉称,被告李嘉兴因资金困难,于2012年6月25日,向他借款5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天。借款到期后,经催要,被告李嘉兴至今未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嘉兴辩称,借款属实,一时无力还款,愿意积极还款。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25日,被告李嘉兴向原告殷光京借款5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殷光京现金500000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借款人:骏泽棉花李嘉兴2012.6.25号”。被告李嘉兴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借条等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告李嘉兴向原告殷光京借款50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原告殷光京要求被告李嘉兴偿还借款,合法有据,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嘉兴偿还原告殷光京借款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820元,由被告李嘉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振福审 判 员 于守亮人民陪审员 李付训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尹文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