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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江宁催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建筑装饰配套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镇江市丹徒区建筑装饰配套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江宁催字第8号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建筑装饰配套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大西路68号。法定代表人费洪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建筑装饰配套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5月1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江苏银行南京江宁支行承兑汇票壹张(票据号码为33130005122965712,出票人南京市临江高级中学,支付人江苏银行南京江宁支行,收款人南京鸿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票面金额100000元)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镇江市丹徒区建筑装饰配套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孙大强审 判 员  管道奇助理审判员  樊琴亚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见习书记员  黄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