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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36-2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8-12-29

案件名称

刘云与王燕辉黄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云;王燕辉;黄依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36-2号原告刘云,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委托代理人吴勇勇,广东宽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燕辉,住址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被告黄依,住址湖北省孝昌县。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本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36号裁定书,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王燕辉名下价值20万元的财产,同时本院冻结原告刘云名下用于担保的银行存款20万元。现本案原告已撤诉并申请解除对被告王燕辉名下财产的查封,同时解除对原告刘云名下用于担保的交通银行深圳燕南支行62×××60账户内20万元存款的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燕辉名下价值20万元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刘云名下用于担保的交通银行深圳燕南支行62×××60账户内20万元存款的冻结。审 判 长 赵  明  升人民陪审员 陈  艳  芬人民陪审员 方  林  海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黄月莹(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