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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二初字第00827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鹏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租赁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鹏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827号原告西安鹏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关阳光小村小区****楼****。注册号610100100405526。法定代表人王少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雷永定,陕西帝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西安市尚俭路**iv>法定代表人于昭,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鹏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第二住宅建筑公司租赁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鹏达建筑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991元,其余991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