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菏刑执字第443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怀军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怀军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菏刑执字第443号罪犯张怀军。现在山东省菏泽监狱服刑。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八日,原山东省菏泽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菏刑初字第2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怀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被告人张怀军不服提出上诉。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1999)鲁刑一终字第5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上诉人张怀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交付执行。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二年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于2012年7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菏泽监狱,以罪犯张怀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予以减刑建议。并附罪犯张怀军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书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怀军在菏泽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法律学习;在生产劳动中能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记功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奖励审批表、计分考核统计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怀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怀军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2月25日起至2018年2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丕家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徐龙震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令己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