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未民二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西重工程机械公司与被告周振平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康健,杜永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二初字第00810号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西段10号金泰财富中心A座1单元2层10201室。注册号610000100121057。法定代表人雷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訾国栋,男,该公司职员。被告康健,男,196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被告杜永财,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康健、杜永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欠款为由,于2012年7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丰实柳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187.5元,其余187.5元退还原告。代理审判员  相帆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