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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9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诉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0895号原告:齐某,女,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无业。被告:孙某某,男,198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原告齐某已预交,予以退还。审判员  刘淑芳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