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惠城法刑二初字第396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9-05-27
案件名称
吴楚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吴楚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惠城法刑二初字第396号公诉机关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楚达,男,199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惠州市人,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捕前系惠州市达人摄影工作室摄影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惠州市惠城区看守所。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7月13日以惠城检刑诉〔2012〕624号指控被告人吴楚达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楚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吴楚达在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天悦酒店二楼天悦厅给被害人翟某1、肖某1现场拍摄婚宴庆典。至14时40分许,吴楚达发现龙凤桌新郎坐的凳子上放着一个咖啡色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0元、肖某1的身份证一张、钥匙一串、钱包等物),遂起贪念,把该手提包藏在龙凤桌的凳子下面。15时许,婚庆结束,吴楚达趁人不注意拿着手提包离开酒店。2012年6月17日下午15时30分许,吴楚达拿着偷来的钥匙到惠州市惠城区(被害人家)实施盗窃,用钥匙开防盗铁门时,被翟某1发现,吴楚达立即逃离现场。2012年6月18日,吴楚达主动到麦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被告人吴楚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10000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楚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吴楚达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9日上午,被告人吴楚达在惠州市惠城区麦地天悦酒店二楼天悦厅给被害人翟某1、肖某1现场拍摄婚宴庆典。至14时40分许,吴楚达发现龙凤桌新郎坐的凳子上放着一个咖啡色手提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0元、肖某1的身份证一张、钥匙一串、钱包等物),遂起贪念,把该手提包藏在龙凤桌的凳子下面。15时许,婚庆结束,吴楚达趁人不注意拿着手提包离开酒店。2012年6月17日下午15时30分许,吴楚达拿着偷来的钥匙到惠州市惠城区(被害人家)实施盗窃,用钥匙开防盗铁门时,被翟某1发现,吴楚达立即逃离现场。2012年6月18日,吴楚达主动到麦地派出所投案自首。以上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刑事案件接受、立案材料,接受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签供,证人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楚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现金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楚达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楚达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楚达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6月18日起至2014年1月1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蓝诗祥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严晓威附相关法律条文:1、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2、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4、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5、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