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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民二初字69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原告孟新发与被告郑建设财产损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新发,郑建设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稷民二初字69号原告孟新发,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农民,住本村。被告郑建设,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稷山县人,住本村。系稷山县陶梁庄稼医院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新发与被告郑建设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新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孟新发负担。审判员  和玉平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彧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