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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蒲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蒲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王某某,女,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XX村四组。被告王某某,男,198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XX村二组。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景 涛人民陪审员  蔺红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