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民一初字第00775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刘蕾与腾贵红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蕾;腾贵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一初字第00775号原告刘蕾,女,1980年1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委托代理人史蓓,女,198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西安市蒂意律师事务所实习生。被告腾贵明,男,1967年5月12日出生,回族,住、职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蕾与被告腾贵明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蕾不能向法庭提供被告腾贵明准确的送达地址且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所地,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蕾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55元(原告已预交),现由本院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琳代理审判员 林娜代理审判员 赵冰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