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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林新娣与吴重言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新娣,吴重言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804号原告林新娣,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告吴重言(曾用名吴利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上列原告诉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侵占原告35万元,特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35万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6月1日起计至还清款之日止)。本院基于查明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重言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新娣返还35万元及利息(以35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货款利率计算,自2009年6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550元(已由原告预交),收取32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晓  丹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珊谦(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