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衡桃执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付丙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衡桃执字第25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长青,董事长。被执行人付丙磊,河北昌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30日制作的(2011)衡桃民一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付丙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及垫付款202325.42元(利息损失另计)、诉讼费4407元,执行费3001元,以上共计209733.42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付丙磊位于胜利东路���安小区有住宅一套,但未办理房产证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付丙磊名下位于衡水市桃城区胜利东路东安小区8号楼5单元601室有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广平审判员 王维明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晨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