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安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宋某某、沈某某雇佣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宋某某;沈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樊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宋某某。被告沈某某(小名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宋某某、被告沈某某雇佣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庆春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凤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