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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安民初字第1189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樊某某与宋某某、沈某某雇佣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樊某某;宋某某;沈某某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安民初字第1189号原告樊某某。委托代理人杨向东,弘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宋某某。被告沈某某(小名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宋某某、被告沈某某雇佣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某某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樊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樊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庆春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凤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