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145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原告李瑞彦与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郭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彦,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郭华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商睢区民初字第1458-1号原告李瑞彦,女,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单县。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石红霞,经理。被告郭华,男,1965年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商丘市睢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瑞彦与被告郑州利友房地产有限公司、郭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华所有的豫NZ18**号三菱帕杰罗汽车、豫NKV1**号奥迪牌汽车各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便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华所有的豫NZ18**号三菱帕杰罗汽车、豫NKV1**号奥迪牌汽车各一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青田审 判 员 刘继华人民陪审员 祁利伟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潇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