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枣民三初字第2295-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枣强县鑫盛源皮草有限公司与刘彦辉、马玉爽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枣强县鑫盛源皮草有限公司,刘彦辉,马玉爽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枣民三初字第2295-1号原告枣强县鑫盛源皮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红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刘彦辉。被告马玉爽,系被告刘彦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枣强县鑫盛源皮草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彦辉、马玉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枣强县鑫盛源皮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财产保全费580元,共计118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韩彦辉审 判 员 安章红人民陪审员 于文宁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晓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