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胡红卫诉被告姚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红卫,姚春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一初字第00279号原告:胡红卫,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永生,西安市雁塔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姚春梅,女,197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红卫诉被告姚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红卫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红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红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9元(含公告费400元),诉讼费429元减半收取214.5元,由原告胡红卫负担。审判长 刘 彧审判员 范合瑞审判员 曹旭侠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