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310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与王治龙、重庆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王治龙;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重庆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31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治龙,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蒙伟,重庆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合阳城街道办事处久长路**。负责人赵光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陈鹏飞,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磊,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重庆中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名人街**。法定代表人唐多全,该公司执行董事。上诉人王治龙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2011)合法民初字第006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治龙又以己与被上诉人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川支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7月3028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治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治龙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3310元,减半收取26655元,由上诉人王治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胥庆代理审判员 向川代理审判员 徐红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