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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绍执民字第668-1号

裁判日期: 2012-07-30

公开日期: 2015-01-15

案件名称

张宇清与徐建国执行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宇清,徐建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绍执民字第668-1号申请执行人:张宇清。被执行人:徐建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绍民初字第230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3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建国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鉴湖景园(棋趣谷)8幢501室住宅一套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1860000元(建筑面积252平方米,详见绍兴业评(2012)第38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于2012年6月14日,委托绍兴中心拍卖有限公司以司法处置价为保留价拍卖上述房产,2012年7月19日买受人陈超以1860000元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徐建国名下的位于绍兴县柯桥鉴湖景园(棋趣谷)8幢501室住宅一套(建筑面积252平方米,详见绍兴业评(2012)第380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归买受人陈超(身份证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超起转移。二、买受人陈超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屠李强审判员  周 虎审判员  陈幼林二〇一二年七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卿玲 来自: